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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 2025-01-03 17:15
    • 来源: 三公 大院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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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水平,推进助餐配餐服务安全、规范、长效开展,按照《“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35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水平,推进助餐配餐服务安全、规范、长效开展,按照《“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是指依托助餐服务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点是指依托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以解决老年人吃饭不方便问题为目的,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为主、安全可靠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推动,以方便老年人就餐为出发点,优先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政府支持引导,遴选助餐服务机构,以街道、社区为主阵地,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二)社会参与。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餐饮企业、物业企业、企事业单位等利用现有食堂或开辟服务单元,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三)公益为主。支持助餐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的用餐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安全可靠。助餐机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发餐饮产品、丰富菜色品种、合理营养膳食。鼓励助餐服务品牌专业化,打造信得过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品牌。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补贴资金审核、运营机构遴选审定、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督促老年人助餐配餐点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老年人助餐配餐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报备的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名册清单,协同民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负责助餐服务点的选址和建设、运营机构遴选及日常监管,承担服务申请、补贴资金初审等工作。

    实行助餐点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常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如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的,助餐服务点应当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服务供给

    第五条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模式。主要依托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颐养之家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通过多种方式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二)餐饮企业+助餐服务模式。引入社会信誉良好且具备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三)社区食堂+助餐服务模式。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开放内部餐饮资源,惠及周边社区老年人。

    (四)餐饮企业+社区+助餐服务模式。依托国有平台、大型优质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通过与社区养老服务站、物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合作方式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配餐送餐服务。

    (五)自建厨房服务模式。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自建厨房,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六)邻里互助服务模式。探索开展邻里互助和流动餐车助餐服务模式。鼓励助餐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失能、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第六条  按照“中心城区15分钟、远郊(农村)地区20分钟”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龄化程度及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点。布局时应优先考虑现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用于老年助餐服务,没有可利用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时,可以另行选址建设或租赁设施建设。

    助餐服务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处于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底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党群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置助餐服务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建设和举办、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企业自建自营等方式设置助餐服务点,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应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因素,优先安排公办助餐服务点(含农村颐养之家)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财政负担。

      第九条  助餐服务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制餐和配餐功能的,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不少于30 ㎡;具备配餐功能的,应满足半成品加工需要;

    (二)集中就餐区域面积不少于20㎡ ,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

    (六)应当依法取得以助餐服务点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制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第十条  助餐服务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二)有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运营机构在助餐服务点场所内制作、加工、分餐、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应符合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现场加工环节,仅对配送到助餐服务点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由属地民政部门协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助餐服务点统一命名为“XX县/区XX街道/乡镇XX社区幸福食堂”,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进行编号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南昌市助餐服务点标识牌,并统一门楣标识(详见附件),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拓展助餐服务功能的可直接加挂“养老助餐”标识牌。

    第十  助餐服务点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点可推广营养保健套餐。每周或每月更新食谱。

      第十  助餐配餐服务收费价格应由经营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在助餐服务点显著位置公示,确保老年人享受到价格优惠。收费标准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允许助餐服务点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和优惠价格的条件下,向社会群众开放就餐服务。

    第十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市里统一的刷卡或刷脸设备,主动接入并使用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主动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身份认证和优惠登记,确保服务对象通过人脸识别实时享受直接优惠,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  助餐服务点需暂停服务的,应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属地县区民政部门报备。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  老年人需要助餐配餐服务的,应当通过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填写服务需求登记表、出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就近选择助餐服务点。

    线上申请存在困难的老年人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线下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为老年人办理。

    助餐服务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  老年人登记服务需求后,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就餐补贴资格进行确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所在街(镇)应当予以协助,老人直接享受就近便利的助餐服务。助餐点需使用全市统一配备的刷卡或刷脸设备,识别老年人身份,利用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就餐补助系统智能统计每个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用餐人数,根据老人户籍所在地导出每个每个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应补贴的金额,并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直接与助餐点结算,对助餐点进行资金补贴。

    第五章    服务补贴

      十九  市级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包括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就餐补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市与县(区)按当年的财政体制承担。2023年,市与城区(开发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湾里管理局由所在县(区)财政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助餐补助,市财政每人早餐补助1元,中餐或晚餐补助2元;区财政每人早餐补助1元,中餐或晚餐补助2元。助餐补助金额不直接拨付给老年人,没有用餐的老年人不享受政府助餐补助。农村颐养之家助餐补贴继续执行《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民字〔2020〕89号)。

    第二十  助餐机构建设补贴,按照助餐服务点实际建设投入(不含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经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补助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助餐机构建设补贴。

    第二十  助餐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就餐老年人次享受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用餐达到15000人次的,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年;达到25000人次,给予运营补贴2万元/年;达到35000人次,给予运营补贴3万元/年;运营补贴每半年考核后下拨。

    邻里互助服务模式不享受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应当用于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相关税费等开支。

      第二十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本辖区上一年度助餐配餐服务情况、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结果,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月审核助餐服务点提出的服务补贴申请,核实后及时足额拨付给运营机构。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补贴以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记录的服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民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通报机制,加强对助餐服务点运营服务的监管。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联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助餐服务点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反馈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当督促助餐服务点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助餐服务点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汇总后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民政平台、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助餐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取消助餐点资格,服务未满2年的,应收回政府补助资金。

    (一)擅自关停;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

      第  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反映恶劣的,列入监管“黑名单”,责令退出运营管理。

      助餐服务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补助对象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同时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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