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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u335002-0401-2025-012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三公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6-11 09:4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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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 某某企业外聘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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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三公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小微工贸企业开展“五一”节后复工复产情况检查时,在对三公 扬子洲镇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全巡查时,发现卢某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出示特种作业证,卢某某提供了应急管理部门发《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但是已过有效期未年审,经执法人员现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查,卢某某的特种作业证有效期为(2018.05.09-2024.05.09),已过期,涉嫌无证作业。该行为涉嫌违法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第26条【裁量阶次】A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以案释法:

    企业聘请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依法处罚。此行为危害巨大,无证人员缺乏专业技能与应急能力,对现在行业操作规范不熟悉,未能够及时准确的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盲目动火,极易引发伤亡事故特种作业风险高,从事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该案暴露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严重缺失,对特种作业风险认识不足;在落实人员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制度上未有效执行,主体责任悬空。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严格持证上岗,筑牢安全防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承担严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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