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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u335002-0401-2025-01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三公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6-23 09:5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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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 某酒吧服务店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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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故隐患整改、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资格

    要旨:对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两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1.基本案情:2025年4月16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三公 某酒吧的电工无证上岗。三公 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酒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吧工程部的电工作业人员聂某出示的《建设工程机械岗位(低压电工)操作证》为假冒证件,同时检查发现该酒吧还存在未建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公 应急管理局对该酒吧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立案查处。

    2.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项第A阶次和第四十六项第A阶次裁量标准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三公 应急管理局对该酒吧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单位存在两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中一处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公 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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