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968537-0401-2024-002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三公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13 15:3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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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验收,并确保在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中,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能够参与验收,从而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三公
财政局多措并举,抓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
一、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
二、邀请相关方参与验收。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确保采购项目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和使用效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明确的验收方案和标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验收过程中应当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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