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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2024-03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三公(中国)官方网站 生成日期: 2024-02-26 10:4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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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说明】关于《三公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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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加快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确保门类齐全,类别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时要对测算的补偿标准组织听证、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标准科学合理。2024年2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

    三、补偿标准制定说明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分局牵头制定三公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以及标准制定,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秉持“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粮食安全”的价值导向,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文件为基准,结合青山湖、红谷滩等县区制定出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和三公 近年来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如新建京港高速铁路九江至南昌段(东湖段)项目征收实际,形成了《三公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2月5日首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月27日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同时于2月26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公告(公告时间2月26日-3月25日),公开征求群众意见。3月27日,召开了三公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人大、政协和部分村民等各方代表意见。会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分局结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三公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送审稿)》。

    1.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南昌县、青山湖区等县区出台标准制定。

    2.青苗补偿标准,参考南昌县、青山湖区出台标准制定。

    3.鱼塘补偿标准,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南昌县、青山湖区出台标准制定。

    4.苗木补偿标准,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南昌县、红谷滩区出台标准制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补偿标准分别于2月5日和2月27日两次征求了各相关单意见,同时于3月27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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