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
允妹餐饮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建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43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缺席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三公
允妹餐饮店向申请人黄建发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1709元整;二、被申请人三公
允妹餐饮店向申请人黄建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0000元整;三、驳回申请人黄建发的其他仲裁主张。被申请人三公
允妹餐饮店于裁决书签收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黄建发支付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1709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4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三公
三经路699号三公(中国)官方网站
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三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