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肖德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1号(终局)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博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肖德龙支付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工资15367.74元;
二、被申请人江西博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肖德龙支付经济补偿3200元;
被申请人江西博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德龙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8567.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肖德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2号(非终局)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博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肖德龙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390.32元;
二、驳回申请人肖德龙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江西博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肖德龙支付上述款项合计37390.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1号(终局)、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2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三公
三经路699号三公(中国)官方网站
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三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