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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郭小庆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2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郭小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4551.72元;二、被申请人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郭小庆出具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2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三公
三经路699号三公(中国)官方网站
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三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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