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议事代表会制度,根据东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街道议事代表会制度的有关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议事代表会由街道人大工委具体组织实施。议事代表由本街道的市、区人大代表以及机关、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优秀人士组成。街道议事代表实行聘任制,由街道人大工委聘任并确定聘期。
第三条 开展街道议事代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建立街道议事代表会制度,开拓在新常态下汇聚民智、听取民意的新途径,畅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政情民意传递渠道,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提升街道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街道议事代表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点项目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2.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3.对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各社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本级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征集、票选,并督促抓好落实。
5.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并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6.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7.就其他需要开展的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街道议事代表会的运行机制
(一)会议的组织召开
街道议事代表会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街道人大工委召集并主持。议事代表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全体议事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由街道人大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临时召集召开。首次会议应通过议事代表会议事规则。
(二)会议期间的工作
会议期间,议事代表围绕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个人或联名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会议提出意见建议。所提交的意见建议会后由街道人大工委梳理交办,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办理并书面答复建议人,同时抄送街道人大工委。超出街道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街道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或由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还可以直接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街道人大工委对议事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采取建议办理工作“双审核、双签字、双建账、双销号”闭环管理机制,并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三)闭会期间的工作
闭会期间,街道人大工委根据街道工作实际,组织议事代表围绕街道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跟踪督办议事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推动街道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议事代表在闭会期间通过开展接待群众活动等加强与群众联系,收集群众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街道人大工委反映,街道人大工委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规则由街道人大工委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