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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昌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教罚字〔2024〕第10号
送达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处罚事项: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
法律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违法所得2490元一倍罚款贰仟肆佰玖拾元整上缴国库。
三公
教育体育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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