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 贤士湖管理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为“三资”)管理,逐步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它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与农田水利、道路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管理处要履行“三资”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委派党政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处“三资”办工作。管理处成立相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作为主管本辖区各村“三资”工作的具体业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要求专职、专人、专办。工作人员必须公道正派,熟悉相关业务,素质优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四议两公开”:党组织委员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依法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三资”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 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四) 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 向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必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的事项:
(一)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 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三) 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四) 年度收益分配的方案。
(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政务和村(组)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建立报账员制度,每村设1名报账员,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报账及“三资”日常管理工作,报账员必须品德端正,素质良好,熟悉财会知识。
第十条 村级集体资金的审批、财务处理、资产的处置购置,工程招标、经济合同的签订都必须按照《贤士湖管理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属,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予转让。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有关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单向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方案报管理处审核,转让原则上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完成后将所有资料报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和保障村民福利及待遇,其余用于发展再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后,出让方或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凭证和产权转让合同等,及时到工商、房管、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兴办企业、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市场化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建立租金逐年递增机制(特殊情况下报管理处审批),租赁期限一般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一些效益明显、有潜力和前景的重大经营项目或月租金达5万元以上的租期可适当延长,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报管理处党工委会议通过。对确定后的承租人一律不得进行转租,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转租的,需重新研究确定;原则上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承租村集体资产。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经营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大经营合同必须报管理处审核批准。各村统一使用三公 经营性房产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三公 经营性房产租赁合同》,不得随意更改条款内容。租赁合同可适当给予免租期,三至六个月免租期“三资办”审批,六个月以上需经处党工委会审批。
对于另需拟定特殊条款的情况,上报管理处“三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将补充合同作为该合同的附件统一报至“三资办”保管并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纪检监察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村应将所有存量资产及可居住房屋数量报建管办、“三资”办、纪检备案,不得优亲厚友和私自卖给其他人,村委会处置剩余居住房要依法依规走好程序,公平、公正管理好资产。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村级集体资产,利用职权不按规定或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